▲蘇狀師談著作權侵害之救濟

蘇思鴻 律師
發表時間:2026/05/15 18:01 80 次瀏覽

 依著作權法第86 條,著作人死亡後,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,下列之人,依順序對於違反第十八條或有違反之虞者,得依第八十四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,請求救濟︰一、配偶。二、子女。三、父母。四、孫子女。五、兄弟姊妹。六、祖父母。亦即上開順序之人對侵害著作人人格權之人主張著作權法第84條之除去侵害請求權及防止侵害請求權及第85條第2項請求加害人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、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但未見著作權法規定上開順序之人可主張第85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(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),很明顯係立法者有意不賦予該請求權,但是否可類推適用?或依民法規定請求?
另,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,視為侵害著作權,其中第4款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,本款是否意指輸入權係著作財產權?其排除之免責事由為何?
著作權法明文規定之著作財產權有重製權、公開口述權、公開播送權、公開上映權、公開演出權、公開傳輸權、公開展示權、改作權、編輯權、散布權、出租權,就是沒明文規定輸入權,另參考公開傳輸權是民國92年增訂,而著作權法第87條第4款係民國81年(1992年) 6月10日修正公布並生效的《著作權法》中增訂引入,由此觀之,立法者不認有輸入權,否則以明文規定即可?但為何第87條第4款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,其法律效果係視為侵害著作權?

蘇思鴻 律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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