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離婚」應當是婚姻關係已經走到無可挽回的情況,才會採取的手段。近幾年,國人離婚率居高不下,婚姻訴訟也越來越多。一般來說,當夫妻雙方都有離婚意願,只要經過雙方協議簽署書面文件,並有兩個證人簽名,即可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。然而,在實際的離婚個案中,雙方所面對情況往往不是那麼單純。有時,婚姻關係裡有難以維持婚姻的原因,但其中一方卻不願意離婚;或者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,卻因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、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或撫養費一直沒辦法有共識,導致離婚協議書無法簽立而陷入僵局,甚至影響孩子與身邊的家人,費神而耗時。離婚絕不只是「兩個不適合的人要分開而已」,一段婚姻關係的終止除了要面對法律、財務、心理和家庭、社交關係各方面的衝擊外,更需要詳細思考規劃,建議您儘早找律師諮詢,以期將離婚帶來的傷害降至最低。
離婚 夫妻財產 子女監護 撫養費用 其他
一、當事人是一名先生,長期與太太分居並感情不睦,豈料太太竟報警並聲請保護令,謊稱受先生家暴。 二、經高律師仔細研究雙方對話紀錄、太太的社群媒體貼文等資料後,協助當事人向法院說明,先生並無任何言語或肢體暴力、或有任何騷擾太太之行為,太太僅是為了離婚才刻意聲請保護令等。最終成功說服法院,並使太太知難而...
在執業之初處理家事案件時,常常會對於收到暫時保護令或保護令感到不解,尤其「概然證明」和「優勢證據」更往往令客戶(尤其男性)處於不利地位。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「家庭暴力」,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、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、控制、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。 騷擾:包括任何打擾、警告、嘲弄或辱罵他人...
(基於個資保護及案件保密,文中敘述的姓名及名稱皆為化名) 一、案件經過: 小明與小羅結婚後,雙方育有一子,婆媳和睦,婚姻美滿,小明也一直為了維持這段婚姻關係盡心盡力,不料小羅竟然外遇,小明經雙方的共同朋友告知小羅外遇後,調閱戶籍謄本才赫然發現,小羅不僅外遇,還與小三生下一子,而小三知道自己被...
一、當事人為職業婦女,養育三名子女,先生近期向妻子宣稱因工作繁忙,晚上應酬至半夜,需在外過夜,實情是經常留宿於小三家中,並多次發生性行為,期間長達半年以上。 二、經高律師協助元配向小三求償精神慰撫金,獲判新台幣50萬元。 三、一般法院在判決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慰撫金時,經常會有金額過低的情況...
一、當事人與有婦之夫交往,成為小三,被元配發現後,遭提告求償100萬元。 二、經過高律師仔細研究後,向法官主張雙方交往期間,當事人不知道對方有婚姻,並且針對元配的蒐證提出質疑,認為屬於違法取證。 三、最後,法官採信我方說法,認定被告並沒有侵害原告配偶權,駁回原告訴訟,使得我方當事人一毛都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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