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案由 告訴人以被告於網路上PO文稱其渣男為由,對被告提告妨害名譽。 二、本律師協助被告主張如下: (一)被告所為之PO文僅係情緒抒發,不具妨害名譽之主觀犯意,且渣男用語僅屬戲謔或情緒性用語,非有特定指涉範疇,與常見之國罵(三字經),尚難等同視之,是告訴人的名譽是否確因該PO文而...
當事人遭檢察官起訴加重誹謗罪,經陳律師協助獲不受理判決,免背負前科
美國時間周四引自媒體報導 After hearing more than 100 hours of testimony over six weeks, jurors have finished hearing evidence in the Johnny Depp and Amber Heard ...
一、被害人提告稱:被告多次以寄發電子郵件、紙本信件等方式進行騷擾,並遭到被告在社群媒體不實誹謗、公開被害人的照片、年齡、工作單位等相關個資。因此認為被告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、刑法妨害名譽等 二、經由高律師陪同製作筆錄,協助被告進行辯護,主張被告是因為與被害人間有金錢糾紛,所以才透過寄發信件向被害...
一、案由 告訴人指稱被告於LINE群組中指稱告訴人為詐騙集團,並依此提起告訴。 二、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(一)告訴人於LINE群組中多次變更名稱,且無故將群組中之成員退出群組,經詢問原因均已讀不回,被告係擔憂告訴人可能遭駭,始於群組表示告訴人帳戶可能有駭客入侵,其用意係基於擔...
一、 恐嚇罪 (一)依據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恐嚇他人,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 (二)要件為不法惡害+使人心生畏懼 1.不法惡害通知 讓人感到害怕的話語,通常是需進行個案認定,但實務上,基...
在未來聲音於人工智能時代誰可主張為其所有? 人工智慧媒體技術的進展,特別是語音複製與合成,開啟了創意的先鋒,但也帶來法律挑戰:人聲的所有權。 技術突破:深度學習使語音克隆幾乎無法與真人分辨。 正面用途:輔助語言障礙者、促進影視多語言化。 負面風險:...
將債務人姓名照片放上網 債主違反個資法判刑3月 出處:自由時報 陳姓女子不滿王姓女子向她及其男友借款80萬元,欠錢避而不見,在自己臉書與IG網頁張貼王女姓名與照片,並稱王女欠債、避不見面,屢給機會,王仍辜負一群想幫她忙的朋友,王躲著不出來,很擔心她想不開。王不滿受辱...
相信許多人曾看過一則關於某名網紅在去年於臉書直播時,稱 #大部分志願役是廢物,遭四百餘位志願役提告,經士檢處分不起訴,再議又遭駁回,該網紅確定不起訴的新聞。 針對法律部分來談,該案之所以在地檢不起訴,到了高檢又駁回再議的主因,就是因為侮辱言論所指涉的對象必須要能夠「#特定」,而該網...
身處於資訊社會,吾人不可不知我國刑法上規定的電腦犯罪,因為這已經是資訊生活的一般法律常識。尤其智慧型手機也已成為電腦的一種,若貿然使用他人手機,可能就觸犯法網唷!我們就來看看以下的介紹與說明吧! 🖥〖狹義的電腦犯罪?〗 我國刑法於民國92年6月25日修正增訂第36章妨害電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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