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告與A女為男女朋友關係,後來兩人分手,經A女對被告提出妨害性自主等告訴,由胡律師協助,一審法院判決部分有罪、部分無罪,檢察官認有罪部分過輕、無罪部分無理由,均提起上訴,被告再次委任胡律師辯護,經胡律師詳細研讀卷證並積極主張有利事證,獲高等法院認同,駁回檢察官之上訴。
✍同維法律事務所當事人簡○○替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 段○○ 號○○旅館為修繕工作,偶爾暫住於○○旅館,因○○旅館人員遭指涉販賣第三級毒品咖啡包給他人施用,本所當事人簡○○亦受牽連,並經檢察官一同起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重罪【#7年以上有期徒刑】。 ✍✍經本所律師研究分析本案後,發現A證人雖有...
當事人張○○機車於路口與告訴人機車發生車禍,雙方不歡而散駛離現場,遭追訴肇事逃逸,經律師積極辯護,獲不起訴處分。
被告A為甲公司之負責人,承租位於桃園市之某鐵皮屋作為公司工廠之用,並雇用被告B、C、D、E作為員工。某日,A、B、C、D、E於晚間7、8時許下班返家後,被告A突遭電話通知上開鐵皮屋起火燃燒,並延燒至附近其他鐵皮屋,燒燬置於鐵皮屋內之產品及器具,嗣經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災鑑識科出具鑑定報告,並將A、B、...
一、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(一)#刑事案件。 (二)#妨害秩序、#恐嚇公眾、#緩起訴、#初犯。 二、案例事實 警方以被告涉犯恐嚇公眾為由,函送被告予地檢署。 三、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(一)按,刑事訴訟法第253-1條第1項:「…被告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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