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告因不詳原因遭詐騙集團冒用其身分證件以詐騙他人,經胡律師仔細聆聽被告關於案件經過之敘述並確認細節,除陪同被告至警局製作筆錄外,並當庭向承辦檢察官陳述辯護要旨,並撰寫答辯狀,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! (曾任職桃園地檢署10餘年,所有案件保證均親自辦理,更多資訊,請搜尋『阿光律師』部落格)
被告因工作不穩定,上網找工作,並誤信詐騙集團說詞,應詐騙集團指示提供自己帳戶與詐騙集團成員,且依照提領款項予詐騙集團成員,經胡律師耐心聽取被告敘述,整理相關證據,成功向承辦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!~ (更多資訊,請搜尋『阿光律師』部落格或臉書粉絲團)
一、當事人遭警察局移送,認定當事人於民國113年O月O日竊取告訴人之物品。 二、經由高律師協助陪同製作筆錄,提出事發當下現場欠缺監視器畫面,也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足以證明告訴人的物品是被告所偷取,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。 三、最終檢察官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,並給予被告不起訴之處分 高維志...
*基於案件之保密,文中敘述的人名皆為化名。 事情經過 耀耀是一名文青少年,時常透過網路書店買書來閱讀增進自己的知識。 有一天突然接到網路書店的電話,電話中客服人員明確的說出耀耀的購買紀錄,並稱其不小心設定到分期付款,要求按照指示操作銀行帳號以解除解除分期付款。 耀耀不疑有他...
一、案由 檢察官認定被告A係違法吸金的共犯,依法提起上訴。 二、本律師協助被告A辯護如下: (一)被告B與被告A為夫妻,被告B利用被告A對其之信任,以詐欺之手段創造虛偽投資產品,以蒙蔽並誘騙被告A予以投資,被告A因不具金融、財經專業,是其自對被告B所告知之虛偽投資產品等具體操作情況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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